極具爭議話題:電梯銷售收入何時確認

時間:2010-03-22

來源:中國傳動網

導語:電梯安裝,現(xiàn)在有兩種,一種必須國家檢驗機關,驗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。另一種不是在公共場合,包括高層住宅,只要廠檢就可以。

     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(guī)定,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(yè)能確認為營業(yè)收入的內容可分為如下幾類:銷售商品收入、提供勞務收入、讓渡資產所有權收入、租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五類。其中,前三類在《14號——收入》準則中規(guī)范;租賃收入在《21號——租賃》準則中規(guī)范;建造合同收入則在《15號——建造合同》準則中進行了規(guī)范。準則的規(guī)定貌似清晰,但我們在實際執(zhí)行過程中卻存在一些問題。

 

  收入類別的邊界問題

  比如我們經常遇到一些客戶,承接了一項工程,這些工程需要用到自己生產的產品,還需要對產品進行軟件系統(tǒng)集成,最后還要安裝該項產品,最后將工程移交給客戶,移交之后還可能對軟件按服務年限收取一定的服務費。

  對于這個案例,我們到底如何來認定業(yè)務的性質,屬于是銷售產品還是提供勞務或是建造合同,甚至是長期租賃呢?實際上現(xiàn)在很多的系統(tǒng)集成并需要配備軟件的企業(yè)都存在我所述的問題,另外還有其他很多令人糾結的情況。

  比如,銷售產品并附有安裝義務的合同如果安裝時間較長的話,到底是銷售合同還是安裝勞務合同?準則講解中舉例電梯銷售的安裝需要安裝完畢后才確認為銷售收入,但如果電梯安裝需要很長時間,是否可分開為先銷售電梯在發(fā)出存貨且對方驗收立即確認銷售收入,然后安裝勞務按照勞務提供進度確認勞務收入?如果合同中有相關分段收費時能否考慮?

  比如,軟件公司銷售為客戶的定制軟件,是屬于銷售產品,還是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?我們在九其軟件的招股書中發(fā)現(xiàn)是被認定為銷售商品,但金蝶軟件公司招股書則認為是提供勞務。

  比如,某公司銷售產品,先收回制作成本,然后在以后年度每年以服務費形式分期收款,是應該當作分期收款的商品銷售,還是當作未來提供勞務收入,或者是說直接定義為租賃收入?租賃是融資租賃或者是經營租賃?

  如此等等,這些東西在我們作審計時常常會碰到,客戶有其自己的考慮,甚至經常會隨著自己的業(yè)績要求而改變確認方式,當然他們也會按自己的目的去改變合同條款,但交易實質往往并沒有任何區(qū)別。

 

  收入確認條件的問題

  任何一種收入的確認,基本都要滿足風險轉移、利益很可能流入和所有權與管理權轉移三個條件,另外就是收入和成本的可計量。歸類之后實質就是交易實質完成和可計量兩個問題。

  對于交易實質完成的判斷,其實不是那么好判斷的,在日常中大家常常會用到的標準包括:法律形式和經驗判斷。法律上會有一些條款,但這些條款哪些是實質條款,哪些是常識條款?比如規(guī)定由退貨權,在銷售貨物之后的退貨權期間到底能不能因此判斷風險義務轉移?法律條文和經驗常常是不一致的。又比如我前面舉例電梯銷售,如果合同中規(guī)定了電梯款和安裝費款,并且按照經驗發(fā)出電梯都能安裝成功,那么發(fā)出電梯是否可以確認銷售收入?

  對于可靠計量的問題,也有一些疑慮。很多時候企業(yè)外購產品給客戶系統(tǒng)集成后去安裝中央控制室,如果當作安裝勞務的形式或建造合同形式,確認進度又可能不一致。首先,如果確認為勞務合同的話,那么設備銷售款我認為必單獨分離出來確認銷售收入;如果確認為建造合同的話,設備會進入建造合同總額,但一定不能按照工程成本投入量來確認完工進度,否則完工進度可操縱性太強。

  由于很多問題我都沒想清楚,可能我這個日記會讓一些人本來覺得清楚得,搞得跟我一樣糊涂,我先表示歉意,但我覺得先被我弄糊涂了,如果再有個明白人來指點清理一下,可能大家都會比以前更清楚。

 

  關于電梯銷售收入確認幾點問題

  電梯安裝,現(xiàn)在有兩種,一種必須國家檢驗機關,驗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。另一種不是在公共場合,包括高層住宅,只要廠檢就可以。

  電梯企業(yè),生產要一個生產特殊資質,安裝又要安裝資質,并且在各地安裝公司都要在各地有資質或備案,如果沒有資質是不能安裝。往往一個集團內是一個子公司生產電梯,另外各地有數(shù)個子公司是安裝公司。

  由于資質原因,電梯企業(yè),除了一部分是附安裝條款,但是絕大部分銷售合同與安裝合同是分開的。

  往往是:

  銷售合同是生產企業(yè)與客戶簽訂買斷合同,但是仍可能10%款項要等安裝調試完才付,主要原因是客戶擔心零配件調換。電梯款往往是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。

  安裝合同,安裝企業(yè)與客戶簽合同,付款按簽合同、安裝完成等幾個階段收費,安裝費一般也不高,幾萬元。

  兩個合并范圍內獨立的公司,簽訂獨立的合同。
 
  這時候收入確認的標準問題:

  1、是否要等安裝完成確認收入?理由:從合并層面,兩個子公司視同一個主體兩個部門。因為各個部門你可以操縱,并且電梯只有安裝完客戶才能使用。

  2、各自確認,即生產企業(yè)按發(fā)貨驗收確認收入,安裝按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。理由各自都符合收入確認原則。

  但是這樣做,監(jiān)管層到時會說你操縱利潤,不謹慎。又是會計師的責任!

  3、另外安裝按完工百分比,其實也很難,因為每個合同只有幾萬元,沒辦法分開到底是要如何分攤安裝工人的工資,因為安裝工人不是有活才付工資,沒有活也要付工資。

  對上述問題1、2,請各位大蝦給予指正,也敬請財政部準則專家給予指導。

  簡單思考:

  這些要從業(yè)務形式分析業(yè)務實質來判斷,再根據準則的要求來確認,這是需要專業(yè)判斷。

  也許從幾個方面都有道理,但實質還應是差異不大的。實務還是需要把各種業(yè)務形式理清楚,分類梳理,找出業(yè)務關健或實質地方,根據準則的要求進行專業(yè)判斷!

  如電梯銷售,主要看安裝是不是銷售的必要條件之一(不管是幾個合同,幾家單位及如何付款)。

  如軟件,主要是判斷軟件的所有權(終身使用權)和有限期間使用權,研發(fā)、定制、安裝及后續(xù)服務等,按要合同主要部分、限制條款等規(guī)定,根據準則的風險、計量、分期要求來判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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