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歸市場:德國新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觀察

時間:2014-08-26

來源:網絡轉載

導語:歐盟于今年4月發(fā)布了《可再生能源國家資助指令》,要求成員國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,引入招標機制等。這與德國2014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的規(guī)定十分一致。

德國《可再生能源法》(2014版)已完成修訂程序,于8月1日起頒布實施。新法嚴格限制可再生能源年度新增規(guī)模,并重新引入了市場招標機制。

據了解,2012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僅對光伏發(fā)電確定了年度新增規(guī)模。2014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則將年度新增規(guī)模限定范圍從光伏擴展至風電、沼氣發(fā)電,以有計劃地調節(jié)可再生能源發(fā)展,提高可預測性。

新法規(guī)定,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全面引入市場機制。一是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500千瓦以上的新建設備,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100千瓦以上的新建設備,均須采用直接市場競價銷售模式。二是引入招標機制,通過招標確定補貼額度。2015年起,在試點階段針對地面光伏電站采用新的招標模式;最晚自2017年起,通過招標確定可再生能源的補貼額度。今后該法還將繼續(xù)修改,以便將新的招標模式應用于其他類型的可再生能源。

觀察人士指出,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國家往往將招標機制用于可再生能源發(fā)展初期。而德國在可再生能源發(fā)展到高級階段后又回歸招標制,意在讓可再生能源回歸商品屬性,通過市場競爭,確定最低成本的項目。

另悉,歐盟于今年4月發(fā)布了《可再生能源國家資助指令》,要求成員國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,引入招標機制等。這與德國2014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的規(guī)定十分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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